今天被公司質量技術部門領導檢查給刷新了認知,具體問題以例子舉出:
舉例:領導說鋼筋原材的送檢填寫的代表批量,在將來審計的時候可能會被審計拿來與預算、設計圖紙量來對比,說在后面的結算時,如果現場使用3000噸鋼筋,取樣送檢的總和也是3000噸,而在結算審計時,核算出來的使用量為3500噸(舉例哈),這差出來的所節(jié)約的500噸在領導口中所描述的是還需要補送批次和批量,就相當于所送的代表批量要比結算審計時的數量相等或大于它,也就是在做材料報審時,所填報的數據(一般填報的數據就是填寫的代表批量)也要比結算審計的大。
因此對于此說法,是否是有相關依據,還是他們碰到的審計純屬是找麻煩?或者是我見識不夠么??也做了好幾年了,大的小的公司都做過,國家工程、民生工程、小工程都做過,也沒聽說過這一說。